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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三侨生”证明的工作程序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综合宣传科负责出具“三侨”考生证明工作。
(一)出具证明的对象:
    系指考生本人为归侨青年、归国华侨的子女、华侨或外籍华人在国内的子女(简称“三侨”考生)。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子女,不列为本证明对象范围。
(二)审查其提交的材料。
    1、属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须提交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归侨本人和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⑴户口登记(有填报国外出生地一栏);
    ⑵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⑶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⑷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⑸侨情普查材料。
2、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
    ⑵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3、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上述1或2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区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书。
4、已故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三)“三侨生”证明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区县外事侨务部门办理。跨市、区县办理的证明无效。
(四)开具证明截止时间。
    具体时间以省侨办规定的日期为限。
(五)“三侨生”名单,报送省侨办、抄送市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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