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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房地产权属过名优惠证明》的审批程序

    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汕府办函〔1999〕200号文《关于落实侨房政策涉及房地产权属过名收费优惠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房地产权属过名优惠”手续,双方应凭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落实侨房办)出具的证明,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所、市房产管理局和分局办理交易、变更手续。市落实侨房办(市外事侨务局侨政科)承担该项申请的审批责职。
(一)、申请优惠待遇的对象:
    1、华侨宅基地目前仍在使用中,或者被租住户叠建或占用而不能收回,经华侨业主同意转让,由租住户或使用单位按规定给华侨业主合理补偿,办理产权过名手续的;
    2、侨房撤管前,使用单位或租住户在华侨原有物业(土地、房屋)基础上依法翻建、增建的建筑面积,经双方协商、归一方作补偿或相互赎买、办理产权过名的;
    3、侨房撤管前,原建筑物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及使用单位或租住户增购面积形成“一房多主”,经双方协商,作价补偿或互相赎买、办理产权过名手续的;
    4、侨房撤管前,原建筑物属完整单元的,经双方协商,作价补偿归租用单位或租住户,办理产权过名手续的;
(二)、申办《房地产权属过名优惠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现侨房业权人书面申请一份(若委托代理人,则须提供《代理公证书》);
    2、市房产管理局签发的《发还房屋所有权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核);
    3、现房屋使用单位、租住户与侨房业主、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书》;
(三)、证明的签发程序及必要的工作日:
    1、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上述资料,向市落实侨房办(市外事侨务局侨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2、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详细填写《公文呈批表》,送科长或分管副科长核对、加具拟办意见后,呈局领导签发。
    3、正常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对不属优惠对象的,当天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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