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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侨务信访的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外事侨务局侨务信访主要受理事项为:1、对侨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和意见;2、对侨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方面的询问;3、反映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港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受理方式
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录音带、走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上访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上访信件应详细写明反映事由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信访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并按照接访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有效证件及资料;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上访信件须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大声吵闹,影响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受理来信、来访的程序:
1、接访人对初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同时发给受理回执(联系卡);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即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属我局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受理人应本着“高效服务,认真负责”的宗旨,深入调查研究,按有关侨务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召开有关单位协调会,商讨解决的办法;
3、对上级机关(如:国侨办、省侨办、我驻外使领馆和市委、市人大、市府信访办等机关)交办的,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典型的信件,应予立案,并填写《重点信件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送科长或分管副科长审核后,呈局领导阅示。按局领导批示认真查办,并将查办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函复结案后,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4、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5、来访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6、对集体上访事件,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对重大事件,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
(四)、处理信访件的工作时限
正常情况下,属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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