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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
报批手续审核程序

(一)、审核程序
    1、接受捐赠单位须持捐赠人的捐赠信向市外事侨务局经济工作科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接受捐赠手续。
    2、领取并填写《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连同捐赠信、接受捐赠款物的报告等材料送市外事侨务局经济工作科审核。
    3、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捐赠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一般物品由我局报省侨办审批;捐赠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一般物品及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主管侨务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后,由我局上报省侨办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有关事项
    1、捐赠应以自愿、无偿、自用为原则,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弄虚作假。
    2、捐赠信件一般要求在境外邮寄,必须写明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捐赠人需表明捐赠意愿。
    3、接受捐赠报告应写明捐赠人的简明情况,接受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写明接受捐赠款物的用途,表明接受的态度,并经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
    4、根据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单位等,不得接受捐赠。
(三)、受理时限
    对受赠单位报送的接受捐赠报批件,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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