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对汕头市的建设和发展非常关心和支持。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1989年2月17日,汕头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授予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以“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规定》。此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先后授予6批共72人以“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原“汕头市荣誉市民”周勤华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04年8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撤销周勤华“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一批汕头市荣誉市民(2位) 第二批汕头市荣誉市民(6位) 第三批汕头市荣誉市民(14位) 第四批汕头市荣誉市民(38位) 第五批汕头市荣誉市民(1位)
第六批汕头市荣誉市民(1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