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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审核程序
  1.接受捐赠单位须持捐赠人的捐赠信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经外事侨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接受捐赠手续。
  2.领取并填报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表,连同捐赠信、接受捐赠物资的报告等材料,一并送市外事侨务局审核。
  3.经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捐赠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一般物品由市外事侨务局报省侨办审批;捐赠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一般物品及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须经主管侨务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由市外事侨务局上报省侨办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有关规定
  1.捐赠应以自愿、自用、无偿为原则,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弄虚作假。
  2.捐赠信件一般要求在境外邮寄,而且必须写明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以及捐赠意愿。
  3.接受捐赠报告应写明捐赠人的简明情况,接受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写明接受捐赠物品的用途,并表明接受的态度,并经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
  4.根据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单位等,不得接受捐赠。

  三、受理时限
  对接受捐赠单位报送的捐赠手续,我局职能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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