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房地产权属过名优惠证明》的审批程序
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函[1999]200号文《关于落实侨房政策涉及房地产权属过名收费优惠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房地产权属过名优惠”手续,双方应凭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土地房产交易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和分局办理交易、变更手续。市落实办(侨政科)承担该项申请的审批责职。
一、申请优惠待遇的对象:
1.华侨宅基地使用权现有使用或租住户叠建或占用而不能收回,经华侨业主同意转让,由租住户或使用单位按规定给华侨业主合理补偿,办理产权过名手续的;
2.侨房撤管前,使用单位或租住户在华侨原有物业(土地、房屋)基础上依法翻建、增建的建筑面积,经双方协商、归一方作补偿或相互赎买、办理产权过名的;
3.侨房撤管前,原建筑物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及使用单位或租住户增购面积形成“一房多主”,经双方协商,作价补偿或互相赎买、办理产权过名手续的;
4.侨房撤管前,原建筑物属完整单元的,经双方协商,作价补偿归租用单位或租住户,办理产权过名手续的。
二、申办《房地产权属过名优惠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现侨房业权人书面申请一份(若委托代理人,则须提供《代理公证书》);
2.市规划与国土房产局签发的《发还房屋所有权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核);
3.现房屋使用单位、租住户与侨房业主、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书》;
三、证明的签发程序及必要的工作日:
1.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上述资料,向市落实办(侨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2.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查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详细填写《公文呈批表》,送科长或分管副科长核对、加具拟办意见后,呈局领导签发。
3.正常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证明;对不属优惠对象的,当天给予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