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有关侨务信访的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外事侨务局信访室主要受理事项为:
1.对侨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2.对侨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方面的询问;
3.反映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港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受理方式:
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信、电话、邮寄录音带、走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专职信访工作的公务员接待来访。接访人可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要求其补充提供书面材料。
二、上访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上访信件应详细写明反映事由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信访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并按照接访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有效证件及资料;
2.采取集体性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上访信件须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上访者应当遵守信访工作秩序,不得大声吵闹及影响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5.对已经或者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件,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本信访室不再受理此类信件。
三、受理来信、来访的程序:
1.接访人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审核是否属我局职能范围、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正常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记并确定是否属我局直接办理范围,或向责任归属单位转办、交办,同时,将办理归属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诉信访人;
2.属我局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受理人应本着“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宗旨,深入调查研究,按有关侨务政策规定,确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召开有关单位协调会,商讨解决的办法;
3.对上级机关(如:省侨办、国侨办、我驻外使领馆和市人大、市委、市府信访办等机关)交办的,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典型的信件,应予立案,并填写《重点信件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送科长或分管副科长审核后,呈局领导阅示。按局领导批示认真查办,并将查办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函复结案后,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4.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5.来访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
6.对集体上访事件,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防止越级上访;对重大事件,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
四、处理信访件的必要工作日:
正常情况下,属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应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若不能如期办理完毕,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并根据需要答复信访人。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