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工作程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粤侨办字[1993]23号文《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归侨、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或单位需要侨务部门为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只要其能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经县(区)以上侨办审核后,可以给予认证”。
一、办理身份认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据《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申办归侨、侨眷身份的认证,需提供个人
书面申请、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1.属党政机关、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和其他有效证件(如出生证、护照、出入境检疫证或其他原始凭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属外资企业的中方雇员,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的公章;
3.属私营企业、街道所属企业员工,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4.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或农村居民,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二、出具证明的分工:
凡属市直单位的干部、职工,由我局负责办理;属县(区)管辖的单位、职工和居民,由所在县(区)外事侨务部门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并出具证明;
三、证明的格式和填写:
发证单位必须使用省侨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由经办人负责审核有关材料后填写。经办人应认真填好规定格式上的每项内容,并予编上证明序号,署上发证单位名称和日期。
四、证明的签发程序及必要的工作日:
经办人填妥证明上各项内容后,由侨政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审核签署(经局领导授权代签发),加盖侨务部门公章后即可颁发。同时,应将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复印本贴于证明的存根上备查。
正常情况下,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认证手续,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
五、证明的使用和管理:
证明实行定向使用,由申请人交有关部门查验归档。若发现申请人有隐瞒、虚报、伪造、涂改等行为,发证单位应及时予以取消身份证明,并追究当事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