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归还城镇侨房办事程序
一、申请及送交产权证件 1.产权人向市落实侨房办提出书面申请。产权人若已故,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共同申请,或推举出一至若干位全权代表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申请发还房屋座落、原业权人姓名、面积、理由、依据等。申请人在境外的,应寄来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经我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的,应经我国内委托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方有效。以继承身份申请的,还须提供与被继承人的亲属证明。 2.凡申请发还经租房必须提交房管机关原发给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租收据(影印件)。如果上述证件遗失,产权人应写出遗失原因的书面报告并经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或侨居国领、使馆证明。属港澳的则由我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出证,方能接受申请。 3.解放后华侨业主无办理房屋登记的,应由产权人提交房屋的旧契证等产权证件,经核查原始档案产权人姓名相符,表明房屋产权无纠纷的方能处理。 4.产权人因故不能前来申请,应出具亲笔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经公证认定的证件,委托代理人或联系人代为办理。 二、调查审批程序 1.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产权组在接到业主的申请后,即组织人力进行调查、核实、讨论,然后提交落实办办务会议讨论。 2.产权调查组根据落实办办务会议讨论结果,整理成《汇总表》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及其属下房屋管理单位,校对房屋面积有无变化等情况。并根据校对反馈情况整理成《调查审批表》(调查审批表必须有调查员二人、小组长和市落实办一位领导签名才有效)。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3.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再次经过整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4.市政府审批后,将审批件退回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执行。 5.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接到市政府的审批后,在短期内给业主发放撤管通知书并通知各有关单位。 6.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所属直管所或分局根据市局撤管通知书,再通知侨房租住户或使用单位,办理退管停租手续,并与业主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以及会同市落实侨房办做好退房具体问题协调工作。 7.最后业主凭撤管通知书和房屋产权证件(房屋如被改建,还应提交赔偿房协议书)向房屋所在地国土房产分局申办换领契证手续。 上述工作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