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改拍卖侨房工作程序

  一、属原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需退还原房的处理。

1.由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落实办)根据原业主的申请调查核实后,以市落实办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2.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知原业主,并由该局负责通知侨房所在地的分局,再由各分局向租住户发出《撤管停租通知书》,并与业主办妥有关房屋的交接手续;

3.原业主在接到市落实办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的《发还土改拍卖侨房产权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权科申请产权登记。

  二、产权现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需退还原房的处理:

1.由市落实办根据原业主的申请调查核实后,以市落实办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审批。

2.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落实办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处理土改拍卖侨房通知书》,通知现产权单位和原业主。

3.现产权单位应在接到《处理土改拍卖侨房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凭该通知书、产权证、退房计划,向市落实办领取房屋补偿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同时予以注销该产权。对接到通知书后不按期办理手续的,市落实办将再次发出《催办通知书》,逾期不办的,由市落实办通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登报,予以注销该房产权。

4.原业主在接到市落实办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出的《发还土改拍卖侨房产权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权科申请产权登记。如果原业主已死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的,其合法继承人或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属不退还原房采取经济补偿办法的处理(包括现产权属国家或单位的已拆建房屋和现产权属私人的房屋)。


1、由市落实办根据原业主的申请调查核实后,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由负责市落实办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直接审批;对超过1000平方米的,由市落实办上报市政府审批;

2、批准后,由市落实办向原业主发出《处理土改拍卖侨房通知书》。

3、原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凭通知书、身份证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及《具结保证书》向市落实办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若原房契证由原业主收存,则需同时收回。

包括调查审批表、申请书、侨务部门证明、具结书原件等资料,全部由市外事侨务部门统一归档。调查审批表和收款收据复印件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