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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归口汕头市外事侨务局管理。
本协会遵循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宗旨,充分发挥对外民间友好交往的优势,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我市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友谊和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一、职责范围:
1. 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机构、各地方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考察,促进各项交流;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来发展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2. 积极参与全国友协、省友协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上级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积极支持、配合各区县(市)开展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3. 组织或配合我市有关单位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我市的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开展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环保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4. 在上级的指导下,协调我市各地、各单位同外国开展的民间友好、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5. 负责承办我市与外国城市缔结为友好城市、友好合作关系的具体工作。
6. 开展其它有关我市人民与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7. 配合市人事局做好中级外语翻译职称的报名、审查和评审工作。
二、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规定及报批材料:
我国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对象规定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地方政府。在探讨结好前,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由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需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双方地方政府指定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签署结好协议书的工作可通过人员互访完成。也可通过互寄协议书文本等其他方式分别签署完成。申请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需向上级批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 要求与外国某城市(省、州、大区、道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 根据有关规定起草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3. 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 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 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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